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郭耕華
被 告 王君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被害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刑事案件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11月16日法律座談會研討意見同此見解)。
二、查本件原告郭耕華因被告王君皓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本院刑事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刑事判決前撤回上訴,刑事案件因而終結,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應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