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櫻
司徒家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被告蔡麗櫻、司徒家嫻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恰為星期日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因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