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訴,694,202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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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克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克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克茂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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