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訴,943,2024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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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右愷(原名蘇岳廷)



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蔡昀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732號、110年度偵字第27733號、110年度偵字第27734號、110年度偵字第3497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昀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右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10年7月21日由具保人蔡昀修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同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審理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及警員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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