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重附民更一,1,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祺文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兆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即109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兆童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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