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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奕鈞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463號、第3241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8345號、111年度偵字第22668號、110年度偵字第38257號、111年度偵字第10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奕鈞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訴卷412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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