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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士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判決而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士毅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詹士毅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
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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