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永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44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4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4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4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4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4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4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4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5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5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71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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