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金重訴,5,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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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庠鈺



選任辯護人 孫穎妍律師
李如龍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秦庠鈺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並於113年2月21日送達判決於檢察官,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金重訴字卷㈨第321頁);

檢察官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3月5日以113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書聲明上訴,惟其上訴書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3月1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檢察官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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