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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4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1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977號
原 告 莊舒婷
方宥家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3 郭芳
碩 住○○市○○區○○路000號
江晨翠
被 告 李曜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1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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