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61號
附民原告 李立國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附民原告 李鴻朝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附民被告 鄒承和
范志祥
李冠霖
朱立夆
陳奕文
簡柏佑
陳皓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55號、113年度簡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