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
原 告 廖健屹
被 告 邱柏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