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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金源
被 告 黃聖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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