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易,155,2023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禮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軍偵字第16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姜禮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姜禮瑋於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3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見所行駛車道之車輛微塞,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右前方外側車道停放工程車及擺放三角錐,並施作人手孔加固維護工程,貿然向右偏行進入外側車道,適有告訴人羅偉顧(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站立在工程車與三角錐間之內外側車道行車分向線上指揮交通,被告與告訴人見狀均閃避不及,被告所騎機車之前車頭因而碰撞告訴人之左小腿,致告訴人受有右手第1及第3指擦傷、左肘擦傷、左膝擦傷及左小腿挫擦傷之傷害。

嗣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用語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採用「告訴已經撤回」之用語有所不同自明,況且,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起訴,僅係檢察官寫好起訴書之日期,實際上並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於偵查終結後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之後檢察官再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相關卷證(內含撤回告訴狀),經法院受理後,始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依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刑事判決要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判決不受理。

四、經查:㈠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又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後,於111年11月30日偵查終結並製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本,經該署書記官於同年12月8日製作正本,後於112年1月1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1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該署112年1月17日桃簡秀松111軍偵165字第112900750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等可資為憑。

㈡然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2年1月17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向桃園地方檢察署撤回告訴,復於同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之事實,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其上之收狀章足參。

則依前開說明,告訴人既在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12年1月17日即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足認本案繫屬本院前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則檢察官就本案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應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