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運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25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廖運墾於民國109年1月20日13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蘭州街往蘭州二街方向行駛,途經蘭州街與蘭州二街路口,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貿然直行,致車輛右前車頭碰撞前方步行之告訴人徐貴汝,徐貴汝因此受有右側踝部挫傷之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