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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素梅
張景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房素梅、張景堯互相告訴對方過失傷害罪名,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即被告2人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2人被訴罪名 房素梅於民國110年11月2日21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00號旁之無名巷往南通路方向行駛,行經該無名巷與五福三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暫停讓右方車即貿然前行,適張景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五福三街往經國路方向駛至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減速慢行即貿然前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房素梅受有右側下頷骨枝骨折、右側肩舺股喙突非移位性骨折、右側肩峰鎖骨關節脫位、右肋3-6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張景堯受有頭部撞擊合併上背部挫傷、左上臂鈍挫傷、左大腿鈍挫傷、左膝疼痛、左腳踝疼痛疑鈍挫傷、左側膝關節前十字韌帶部分斷裂之傷害。
嗣房素梅、張景堯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交通事故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員警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備註 1 告訴人房素梅提呈刑事撤回告訴狀(被告張景堯部分) 本院交易卷87頁。
2 告訴人張景堯提呈刑事撤回告訴狀(被告房素梅部分) 本院交易卷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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