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易,385,2023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品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書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被告對告訴人SUNARSO過失傷害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SUNARSO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SUNARSO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黎品希於民國110年9月18日20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內線車道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而設於路段中之雙白實線,係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又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違規右偏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且未讓右側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適有郭承旺(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中線車道從後駛至,雙方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郭承旺所駕駛車輛失控而再碰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等於該路段外側之張元浩(未成傷),以及騎乘電動車行駛於該路段外側之SUNARSO、ZAINUL ARIFIN(對ZAINUL ARIFIN傷害部分,另經本院改分簡易案件),致SUNARSO受有四肢、背部、頸部多處擦傷、挫傷、瘀傷、腫脹等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卷105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