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易,441,2023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培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林承璋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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