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易,86,2023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陳美霞於民國110年4月12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中山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與東龍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行駛,在劃有禁止變換車道之路段,不得跨越變換車道、且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剎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而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速限每小時50公里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貿然跨行禁止變換車道線並於車到上任意減速煞停,適有告訴人徐閩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同向後方駛至,閃避不及由後方追撞,人車倒地,致徐閩緯受有左腎臟挫傷併血尿、左肩、左腰及左膝擦挫傷等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