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簡上,223,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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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吾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695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速偵字第1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冠吾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

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吾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刑事聲明上訴狀明確記載:「上訴人對於自己所做感到羞愧與後悔...上訴人願意志工勞役以及公益服務捐助,抵過刑責,給予上訴人緩刑的自新機會。」

本院審理時亦當庭表明對量刑上訴,並陳明「請求給我緩刑機會,我同意附條件緩刑。」

等語(見本院交簡上卷第14、33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一)陳冠吾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附近之某餐酒館,飲用啤酒後,先步行返回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302租屋處,其明知酒後仍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翌(25)日凌晨3時59分許,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日新路與日新路63巷口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26MG/L。

(二)所犯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刑之量定、是否宣告緩刑,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

如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

是上訴法院僅能於量刑法院所為基於錯誤之事實、牴觸法律所許可之量刑目的或違反罪刑相當而畸輕畸重時始能介入;

原審就刑法第57條量刑情況擇定與衡酌有其裁量空間,在合理限度內,自不能任意否定。

原判決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被告量刑之基礎,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亦無違法之處,所為量刑並無不當,本院自應予維持。

四、緩刑宣告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被告之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另考量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冀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倘被告違反上述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暐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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