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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韋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1
12年度壢交簡字第145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速偵字第31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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