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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來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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