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簡上附民,24,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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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曾成瑋
被 告 莊以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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