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簡上附民,33,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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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許之榕

被 告 柯文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交簡上字第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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