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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李柏達
被 告 江旭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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