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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宮瑄稜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 ○0號
被 告 張勝豐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景城
林怡君
被 告 安璟汽車商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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