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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駿銘
被 告 楊秉翰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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