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訴,11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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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嘉豪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嘉豪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嘉豪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8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8703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往萬壽路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復興路與民生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有楊智傑騎乘車牌號碼000—5731號大型重型機車,於上揭路口停等紅燈,古嘉豪見狀閃避不及,古嘉豪駕駛上開車輛前車頭與楊智傑騎乘機車後車尾發生碰撞,楊智傑所騎乘機車再與前方由顏昌明所駕駛車牌號碼000—78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楊智傑受有下背鈍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古嘉豪於車禍事故發生後,明知已肇事發生車禍,楊智傑人車倒地顯受有傷害之可能,竟未報警將楊智傑送醫救護,亦未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駛上開車輛離開現場。

嗣經警到場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被害人楊智傑及顏昌明之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1年3月23日出具之楊智傑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本案發生時在A車內 ,惟堅詞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辯稱:伊並非當日駕駛上開車輛之人,實際上開車之人係黃德翰(即黃德華),因為當天他酒駕,所以請我幫他扛這條,他跟我說不會有事,所以我才去做筆錄,並在警詢及偵訊中自承為當日肇事之駕駛人,後來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所以決定說出實情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固曾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犯罪,但之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為否認之陳述,除表示當日實際駕車之人是黃德翰(本名黃德華)之外,且為使黃德華承認,與其聯絡時假意以欺騙母親以獲取金錢為由,要求黃德華在對話中承認實為肇事逃逸之人,並提出2人之對話截圖為證。

而即當日遭撞之被害人楊智傑及顏明昌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證稱發生撞擊後,肇事者並未停車查看或留下聯絡方式等語。

故事發當時,被害人均未見實際駕車之人,則被告是否為駕車肇事之人,非無疑問。

㈡證人黃德華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對話紀錄中的「黃阿翰」是我,但我本名黃德華,當日因為我喝酒,被告說要去找他哥,但他沒有喝酒,所以我請他開車,車禍的時候他說要下車,因為他怕狀況嚴重,但他就有點怕,所以就開走了,後來因為被告說要找他媽媽拿錢,湊錢交保這個,就是肇事逃逸這件事情,要讓他媽媽知道這件事的狀況,才會給他錢,然後他叫我配合他,讓他媽媽相信當天不是被告開車,他才拿得到錢,所以我才說謊,應他的要求,在對話中表示當天是我開車,所以對話中的內容,都是應被告的要求,才數次表示當天是我開車云云。

證人雖就其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均表示係應被告要求而為,然細繹2人之間對話內容(詳附件一),可見被告履次以欲要求其母出錢為由,要求證人以文字坦承為當日駕車肇事之人,而證人於對話中不僅數次承認為當日實際駕車之人,亦再三表示係因被告要找朋友而駕車,卻未見證人於表示坦承之前,曾有反對或詢問為何需要配合被告說詞等內容。

但衡以常情,若受他人要求代其承擔任何形式之責任,為免己身擔負無法承受之損失或後果,均會詳加詢問緣由及細節,並留存相關資料以確保自己遭誤會而真實承擔不利之後果。

然證人無法提出對其有利之對話內容,且在附件一之對話內容中,證人始終願意配合被告要求,不厭其煩的依被告指示,一再重複承認係當日駕車之人,並無質疑或提出之後可免責之要求或保證,實與一般常情不符。

再就被告與證人間之對話內容,涉及何人駕車之部分詢以證人,證人僅始終答以係為配合被告向其母索討金錢而配合其說法云云(詳見附件二)。

然證人無法說明被告遊說其配合誆騙之細節,亦無法就對話中有疑義部分提出清楚或合理之說明。

且依證人之認知,被告係為湊錢處理本案,但若證人向被告母親坦承駕車犯案,被告母親何需出錢使被告辦理所謂「交保」,而被告與證人為卷附對話之前,證人已知悉被告因本案至警局製作筆錄,則其亦應知倘其出面坦認為當日駕車之人,被告不僅不需「湊錢處理案件」,證人自身亦有將承擔日後刑事處罰結果之可能,在對話中未見與被告有何免責約定之情況下,如何願意為附件一之對話內容,亦無合理之說明,故證人所述是否為真,誠非無疑。

此外,證人固陳稱原本用以與被告對話之LINE帳號已無法使用而需以電話聯絡被告,且於本院審理前,並未聯絡被告云云,但被告主張證人曾以IG主動連絡並陳稱:我有密他說我開完庭了,我要傳喚他當證人,後面他收到通知以後有密我,跟我確認時間,我說對,後面我跟他說我扛不住了,我說我扛不下去,你自己扛,他才密我這些,我怕他收回,我當時原本要提供跟他的聊天內容,可是他收回了,但我有先截圖等語。

並提出證人與被告對話截圖,其內容僅有證人對被告表示「…」、「靠邀!別這樣啦」、「突然出門事情會大條」、「認真」、「就這一次就好了!拜託」、「兄弟別鬧」等內容,而被告則並未有任何回應,但就證人於對話中之用字遣詞,顯見證人有求於被告,希望被告配合。

復以上開內容與證人確認,證人坦承係其與被告之對話,並稱:那時候被告要我扛這條,叫我開庭的時候認,還有就是他媽媽的狀況,就是要湊錢,我才會叫他不要鬧了云云。

但就對話中關鍵之「就這一次就好了!拜託」、「別這樣啦」等內容,證人除表示係為拒絕被告扛罪之要求外,始終無法合理說明為何使用看似請求之用語,或究係央求何事(詳見附件三)。

矧之從文字上不僅無法看出證人有何拒絕頂替之意,反而呈現其持續遊說之情;

又縱確如證人所稱,其在拒絕被告之要求,但證人僅需斷然拒絕被告即可,何需對其用「拜託」此種強烈央求之用語,益徵證人上開所述,難以採信。

綜上所述,足見證人黃德華就本案案情有所隱瞞,其證述內容不可採信,尚難以此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從而,依照上述事證,足見被告前揭辯解並非無據,就被告駕駛本案A車為本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之犯行,尚有合理懷疑,依據前述說明,應為無罪判決。

六、職權告發: ㈠依本院上開認定,被告應係明知其並非車禍時本案A車之駕駛,卻於警詢中向偵查機關表示其為車禍時之本案A車駕駛,被告此等行為,涉有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㈡另外,黃德華可能為本案車禍時之本案A車駕駛,其駕駛A車致告訴人受傷並逃逸之行為,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第185條之4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嫌。

㈢被告與黃德華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為本院執行職務時所得知,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向檢察官為職權告發,請檢察官依法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价、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件一
被告:我媽說是不是我找你騙得的…很好笑
你自己誠實在說一次 發誓不是我做的 幫我講清楚 讓他
相信
證人:…
被告:很搞
我真的看崩潰了
證人:(OK手勢貼圖)
被告:替你扛到我都出事
證人:你媽覺得騙!就真的不是是我?
發誓
被告:我現在要讓我媽知道 整件事情到庭是誰駕
只要讓我媽知道
我媽現在才知道
證人:我載你去找朋友阿
被告:再來 不要騙什麼你自己整件事情誠實說 也不用看我兄弟上面子幫我隱瞞什麼 你自己說
證人:講真的也不用看你是我兄弟就好隱瞞的
被告:你自己重新打一次 疲勞你 你誠實說一下 不要欺騙隱瞞 讓我家人知道真的與我無關
證人:許件事情真的不是你也沒啥好隱瞞不騙
被告:幫忙一下你在講整件事情幫我澄清一下 疲勞你 之後在(再)彌補你 我不可能因為你的事跟我家人鬧翻 麻煩如果
你還把我看兄弟 整件事情打出來再當我澄清跟我無關
我等你 然後馬上給我媽看
他回我什麼我再告訴你
我最近已經在湊錢
那你就誠周說 撞的怎樣細節講出來,該幫你的都幫了搞
到我媽也不幫說了總覺得我敷衍帶過
你等等打出來 我先忙其他事實
要快
好了沒 我很急 擊敗 我已經要跑路了
證人:我開的車!
我撞的!那時候你做(坐)副駕!
沒喝酒!那時候一整天沒睡太累突然輕輕碰到前面的機車
(OK手勢貼圖)
被告:當初事情經過你開車的 我在副駕整個過程好歹讓我媽知道不是我給我錢
你打字出來給我媽看
至少我他媽不會出事
我要錢
我要拿到錢而已

附件二
問:對話裡面被告有提到「替你扛到我都出事」,你有回答「我載你去找朋友阿」,有何意見?
答:對,就是去找他哥。
問:但你的用語是「我載你」,所以當時開車的是否是你?答:不是。
問:那你為何會說「我載你去找朋友阿」?
答:因為被告就說他媽媽要知道這件事情的狀況才要給他錢,然後叫我配合他。
問:你有提到「這件事的不是你,也沒好隱瞞,不騙」,這個也是你說的要配合被告講的?
答:對。
問:你有再次說「我開的車,我撞的,那時候你坐副駕,沒喝酒」等語,這個都是你所謂的要配合被告所講的謊話?
答:對,這個就是配合被告,他說要給他媽知,那時候他就有跟我說他要跟他媽拿錢,然後叫我配合他。
問:那筆錢是做什麼用?
答:因為他那時候說他生活開銷不夠,他都沒錢了,他說他生活開銷由他媽媽那邊,就是跟他媽媽拿,不然他沒有生活費用。
問:所以被告跟你講的意思是這件事禍的事情要跟他無關,他媽媽才會給他生活費?
答:對。
問。
所以當時你已經知道被告因為肇事逃逸的事情被警察叫去問話?
答:後續知道,後續的時候就知道,他那時候就有跟我講。
問:你在跟被告在對話的時候,你已經知道被告因為肇事逃逸的事情被警察叫去問話了,是否如此,還是你不確定?
答:知道。
問:(對話中)「替你扛到我都出事」,被告這樣子什麼意思?答:因為他跟我說他案子很多,然後他說什麼,他那時候跟我說他有很多條,他扛不下去了,然後這樣講。
問:什麼叫「替你扛」,他這個「你」應該是指你?
答:他就這樣跟我講,就意思是說簡單來講他一直講到後他要跟他媽媽拿錢,然後叫我,就是一直講。
問:被告說他最近已經在湊錢,是什麼意思,當時被告為何需要湊錢?
答:他要湊錢交保這個,就是肇事逃逸這件事,然後他才跟我講,就是騙,跟他媽媽拿這筆錢湊錢。
問:依照你方才這樣講,就表示被告跟你講他需要錢來解決這個肇事逃逸的案件,但是如果你出面說車子是你開的,不是被告開的,那被告為何會需要湊錢?
答:他要湊錢打掉這條案件。
問:你如果幫被告說車子是你開的,那他就沒事了,為何還要處理這個案子?
答:他那時就是說要他媽媽那筆錢。

附件三
問:證人對於被告上開所述部分,有無要補充?
答:就是那時候騙他媽那些,就一樣。
問:為何你當時會說「靠夭,別這樣啊,就這次就好,拜託」, 你為何會這樣講,你要拜託被告什麼?
答:那時候被告就說叫我扛這條,叫我講這個事實,然後我叫他別鬧了,因為他那時候叫我開庭的時候認。
問:就這個畫面看起來是你跟被告說「就這次就好」,是你要拜託被告,這些對話訊息不都是你傳的嗎?
答:因為那時候要開庭,然後那時候有跟他講過,我的意思是因為因為他叫我條,我叫他別鬧了。
問:你叫被告別鬧,但你為何會跟被告說「就這次就好」、「拜託」,為何是你拜託被告,這幾句話不都是你打的嗎?
答:對。
問:那你為何會拜託被告,且說「就這次就好」?如果是你要幫被告打,那應該是被告拜託你,但為何會看起來是你拜託被告?答:因為他一直跟我說他媽媽個狀況,還有就是要湊錢,我才跟他說,因為他叫我認,我就叫他不要鬧了,然後我突然就打很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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