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國禎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69號),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國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