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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銘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肇事遺棄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建銘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就其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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