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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麟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麟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玉麟因過失傷害罪案件(所涉肇事遺棄部分,由受命法官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劉侑玲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交訴字卷第117-120頁、第129、157頁),因此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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