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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張雅雯
張戎青
張鈞鋒
張瀞方
張彥綸
葉何甜妹
被 告 蔡淑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泳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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