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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筑昀
被 告 潘文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筑昀於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號被告潘文義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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