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張莛莉
被 告 嚴金妹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張莛莉於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被告嚴金妹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因被告於112年8月13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