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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廖志明
被 告 吳維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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