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附民,41,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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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陳銘哲
附民被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原告請求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新臺幣330,653元及該部分利息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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