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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連文甲
被 告 吳林輝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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