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附民,8,2024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許瑋婷
許允奕
許瑋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程澤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