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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朱淇煜
陳盈伶
被 告 古文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緝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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