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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黃琳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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