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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AD000-A111445(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即A女)
兼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1445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AD000-A111445A(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即A女之 母)
附民被告 乙○○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訴字第15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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