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侵附民,5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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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AE000-A112128(住址詳卷)
被 告 詹志培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各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部分,雖均由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表示刑事案件若經法院認定無罪,即聲請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就此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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