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侵附民緝,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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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AE000-H000000(A女,真實年籍姓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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