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交附民,10,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洪振益
被 告 高天福(已歿)
生前住○○市○○區○○○街0巷0弄0號2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洪振益對被告高天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