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瓊樺
被 告 徐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14號,後改分為111年度原交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聲明及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交易字第40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