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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序好 年籍、住居均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602、29759、31494、32910、33043、35353、3546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第46335號、第50700號、112年度偵字第7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序好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被告被訴如主文所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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