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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林穎慶魯股
被 告 邱立安
選任辯護人 林庭誼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11、15701、15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立安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陳明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同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觀察、勒戒,執行起算日期為112年8月30日,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戒治所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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