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訴,80,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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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宗○展 年籍與住居所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846號、第30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宗○展之羈押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㈠被告宗○展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茲因本案已於112年9月12日審理時詰問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又被告另案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9月14日起借撥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可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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