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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滕治雄
陳美如
被 告 陳杰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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