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重附民,4,2023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滕治雄
陳美如
被 告 陳杰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