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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李可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306號、112年度偵字第44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宇翔、李可安被訴如附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蕭蕊倩及洗錢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被告陳宇翔、李可安加入詐欺集團,由詐欺集團成員訛詐被害人蕭蕊倩,致蕭蕊倩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後,由共犯張智翔依指示前往提領,被告李可安在旁監看,並收取張智翔所提領之贓款,將之交付被告陳宇翔,再由被告陳宇翔轉交上手,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994號、112年度偵字第22678、32895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2年8月1日繫屬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經本院核閱前案起訴被告陳宇翔、李可安之如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陳宇翔、李可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被害人蕭蕊倩及洗錢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而追加起訴係於112年10月4日始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查(見本院審原金訴第198號卷第5頁),是就被告陳宇翔、李可安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蕭蕊倩及洗錢部分,核屬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起訴,因追加起訴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306號
112年度偵字第44493號
被 告 陳宇翔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可安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審理之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48號案件(亭股)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宇翔、李可安、張智翔(另行通緝)、張進偉(已另行起訴)均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前某日,加入綽號「大魔王」、「小楊」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陳宇翔擔任第二層收水角色,負責發放犯案手機予車手,及收取第一層收水放置於指定處所之贓款上繳「小楊」;
李可安擔任第一層收水兼顧水角色,負責監看車手提領後放置指定處所之贓款,避免遭人取走,並於收取贓款後上繳陳宇翔;
張進偉、張智翔擔任車手角色,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贓款,再將贓款放置於指定處所。
嗣陳宇翔、李可安、張智翔、張進偉、「大魔王」、「小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施詐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施詐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號,復由張進偉、張智翔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後,將所提領之贓款置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中壢店附近之變電箱旁,李可安則負責在該處監看,並收取張進偉、張智翔所放之贓款,嗣李可安再將所收取之贓款交與陳宇翔,陳宇翔再轉交與「小楊」,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及蕭蕊倩、郭耀仁、廖俞聖、陳宙儀、許良豪、陳一平、鍾怡傑、張耕豪、張方菱、劉家煜、陳宣穎、張嘉憲、劉貫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宇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宇翔於111年4月13日在大潤發中壢店附近之變電箱旁收取贓款並轉交與「小楊。
2 被告李可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可安於於111年4月13日在大潤發中壢店附近之變電箱旁監看並收取另案被告張進偉、同案被告張智翔所放之贓款,再轉交與被告陳宇翔。
3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 1、另案被告張進偉、同案被告張智翔提領贓款之過程。
2、另案被告張進偉、同案被告張智翔提領贓款後將贓款置於大潤發中壢店附近之變電箱旁,被告李可安則負責在該處監看並收取前開贓款,嗣再將前開贓款交與被告陳宇翔。
4 邱淑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莉媛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呂安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林莉媛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淑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 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嗣另案被告張進偉、同案被告張智翔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過程。
5 附表所示證據 附表所示被害人受詐欺之過程。
二、核被告陳宇翔、李可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張智翔、另案被告張進偉、「大魔王」、「小楊」等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相異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均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2人所為犯行,共計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害人15人,請以分論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2人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994號、112年度偵字第22678、32895號提起公訴,並由貴院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48號案件(亭股)審理中,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被告2人涉犯加重詐欺案件,與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方 勝 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 淇 筑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詐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相關證據 1 蕭蕊倩(提告訴) 111年4月12日17時32分,詐欺集團成員向蕭蕊倩佯稱是電商人員,因資料外洩及設定錯誤,要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1年4月13日16時27分,匯款14萬9,987元至邱淑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淑惠國泰帳戶) 2、111年4月13日16時29分,匯款14萬9,997元至邱淑惠國泰帳戶 張智翔 1、111年4月13日16時36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10萬元 2、111年4月13日16時3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10萬元 3、111年4月14日0時3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4、111年4月14日0時3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5、111年4月14日0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6、111年4月14日0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7、111年4月14日0時39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1、告訴人蕭蕊倩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1份 2 郭耀仁(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6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郭耀仁佯稱郭耀仁信用卡遭盜刷,要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1年4月13日17時37分,匯款3萬8,985元至邱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淑惠郵局帳戶) 2、111年4月13日17時30分,匯款9萬9,987元至邱淑惠郵局帳戶 張智翔 1、111年4月13日17時25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萬元 2、111年4月13日17時30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萬元 1、告訴人郭耀仁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 3 廖俞聖(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6時5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廖俞聖佯稱是婕洛妮絲之客服,因廖俞聖被重復扣款,要依指示操作ATM等語。
1、111年4月13日18時1分,匯款8,985元至邱淑惠郵局帳戶 2、111年4月13日18時6分,匯款2,116元至邱淑惠郵局帳戶 張智翔 1、111年4月13日18時19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萬1,000元 1、告訴人廖俞聖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1份 4 陳宙儀(提告訴) 111年4月19時,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宙儀佯稱是金石堂之客服,因條碼搞錯會扣款,要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1年4月13日17時34分,匯款4萬9,989元至林莉媛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莉媛華南帳戶) 2、111年4月13日17時36分,匯款4萬9,985元至林莉媛華南帳戶 張智翔 1、111年4月13日17時5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0,005元 2、111年4月13日17時5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0,005元 3、111年4月13日17時55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0,005元 4、111年4月13日17時56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0,005元 5、111年4月13日17時57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1萬9,005元 1、告訴人陳宙儀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1份 5 許良豪(提告訴) 111年4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許良豪佯稱許良豪信用卡被盜刷,要依指示操作關閉帳戶等語 111年4月13號19時17分許,匯款1萬1,987元至呂安婕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呂安婕台新帳戶) 張智翔 1、111年4月13日19時24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4萬2,000元 2、111年4月13日19時3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3萬元 1、告訴人許良豪、陳一平警詢之供述 2、告訴人許良豪提供之通話紀錄、匯款明細 6 陳一平(提告訴) 111年4月11日1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一平佯稱是金石堂人員,因操作失誤致重復扣款,要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1年4月13日19時3分,匯款2萬9,987元至呂安婕台新帳戶 2、111年4月13日19時25分,匯款2萬9,985元至呂安婕台新帳戶 7 鍾怡傑(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7時2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鍾怡傑佯稱鍾怡傑信用卡被盜刷,要依指示操作止付等語 1、111年4月13日19時48分,匯款2萬9,987元至呂安婕台新帳戶 2、111年4月13日20時13分,匯款4萬9,989元至林莉媛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莉媛土銀帳戶) 張智翔 111年4月13日19時53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由呂安婕台新帳戶提領3萬元 1、告訴人鍾怡傑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 張進偉 111年4月13日20時2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由林莉媛土銀帳戶提領3萬元 8 張耕豪(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9時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張耕豪佯稱是誠品之工作人員,因扣款錯誤,要張耕豪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年4月13日20時24分,匯款3萬2,102元至呂安婕台新帳戶 張智翔 111年4月13日20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2,000元 1、告訴人張耕豪警詢之供述 2、匯款明細1份 9 寸待仙(未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寸待仙佯稱是電商業者,因訂單錯誤,要依指示操作帳戶處理等語 111年4月13日20時26分,匯款2萬9,989元至林莉媛土銀帳戶 張進偉 111年4月13日20時39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提領2萬0,005元 1、被害人寸待仙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1份 10 張芳菱(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8時5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張芳菱佯稱是網拍賣家,因張芳菱購買商品多刷20筆,要依指示操作帳戶處理等語 111年4月13日20時34分,匯款2萬0,987元至林莉媛土銀帳戶 張進偉 111年4月13日20時41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提領2萬0,005元 1、告訴人張芳菱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 11 劉家煜(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20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劉家煜女友張芳菱佯稱是網拍賣家,因張芳菱購買商品多刷20筆,要依指示操作帳戶處理等語,張芳菱因而請劉家煜幫忙操作帳戶澤款 111年4月13日20時40分,匯款5,987元至林莉媛土銀帳戶 張進偉 111年4月13日20時43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萬7,005元 告訴人劉家煜警詢之供述 12 陳逸麒(未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9時8分,詐欺集團成員向陳逸麒佯稱是電商客服,因陳逸麒操作錯誤重復購買商品,要依指示操作帳戶解除等語 111年4月13日20時49分,匯款1萬2,991元至林莉媛土銀帳戶 張智翔 111年4月13日20時5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1萬3,005元 被害人陳逸麒警詢之供述 13 陳宣穎(提告訴) 111年4月12日21時53分,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宣穎佯稱是電商客服,陳宣穎信用卡遭盜刷,要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年4月13日17時20分,匯款2萬9,986元至邱淑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淑惠中信帳戶) 張進偉 111年4月13日17時43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提領6萬元 1、告訴人陳宣穎警詢之供述 2、通話紀錄1份 14 張嘉憲(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7時15分,詐欺集團成員向張嘉憲佯稱是電商客服,張嘉憲信用卡被多刷,要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年4月13日17時43分,匯款4萬0,129元至邱淑惠中信帳戶 張進偉 111年4月13日17時5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6萬元 1、告訴人張嘉憲、劉貫中警詢之供述 2、告訴人張嘉憲提供之通話紀錄、告訴人劉貫中提供之通話紀錄 15 劉貫中(提告訴) 111年4月13日17時47分,詐欺集團成員向劉貫中佯稱是電商客服,因系統錯誤,要依指示操作帳戶等語 111年4月13日17時47分,匯款1萬9,987元至邱淑惠中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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